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一、 | 依據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112年10月23日公保規字第11200068257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(含附件)影本1份。 |
二、 | 查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規定略以,未滿65歲國民,在國內 設有戶籍而於該法施行後15年內,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 付之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或其他社會保 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50萬元者,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 關社會保險者外,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(以下簡稱國保)。 |
三、 | 由於上開規定於112年10月1日實施屆滿15年,凡自該日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(包含公教人員養老給付)者,均無法再參加國保。若被保險人尚有其他國保疑問,請其逕洽國保之主管機關或勞工保險局瞭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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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 2023-10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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