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主旨: | 轉知衛生福利部辦理志願服務獎勵資訊,鼓勵所屬志工依「志願服務獎勵辦法」規定,於112年6月30日前向貴單位提出申請志願服務獎勵,如經核對符合申請資格,請貴單位於7月31日前送署彙辦,請查照。 |
說明: |
一、 | 依據教育部112年6月1日臺教授青字第1120000109號函轉衛生福利部112年5月30日衛部救字第1121361931號函辦理。 |
二、 | 隨函檢附衛生福利部來文、志工申請志願服務獎勵流程圖、志工申請志願服務獎勵線上作業流程圖、運用單位志願服務獎勵獎項線上申請操作說明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志願服務獎勵線上申請及造冊操作說明、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、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、審查「志願服務獎勵」申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、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等相關表件各1份(如附件1-9)。 |
{{ $t('FEZ012') }}
{{ $t('FEZ003') }} 2023-06-12
{{ $t('FEZ014') }} 2023-07-12|
{{ $t('FEZ004') }} 2023-06-12|
{{ $t('FEZ005') }} 101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