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1') }} 實研組
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|
說明: |
一、 |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4月21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10049380號函辦理。 |
二、 | 查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(下稱高中評量辦法)第20條第1項、第2項規定如下: |
(一) | 學生修習課程綱要所定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彈性學習時間課程,符合下列各款規定,且於備查之學校課程計畫標註授予學分者,授予彈性學習時間學分:一、所修讀者為全學期授課之充實增廣或補強性課程。二、所得成績達第8條或第9條所定及格基準。三、無第25條第1項所定缺課致成績零分之情形。 |
(二) | 前項所得成績,得不登錄或以實得成績登錄。但不納入第7條第1項至第3項平均成績計算。 |
三、 | 復查高中評量辦法第7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如下: |
(一) | 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,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,再除以總學分數。 |
(二) | 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,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成績平均之。 |
(三) | 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,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之;學生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,依第10條第2項規定應予補考者,其該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,以其該科目該學年各學期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計算,不得與該科目重修或補修後之成績平均計算。 |
四、 | 綜上,有關課程綱要所定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「彈性學習時間」課程之學業成績評量,請依高中評量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;其所得成績,不納入同辦法第7條第1項至第3項平均成績計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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