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1') }} 註冊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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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| 教育部108年6月18日修正發布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7條規定之立法說明,為明確界定學生「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」之計算不應包含補修、重修成績,考量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係以整學期之日常及定期表現綜合評量,與重修及補修學習活動於學生之參與程度並不相同;且學生申請重修及補修不限於當學年,倘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併重修、補修後之成績平均計算,不僅將更動班級排名,亦將影響學生參加採計學生在校成績之大專校院招生管道(如大學個人申請、科技校院繁星計畫)之公平競爭,爰新增第7條第3項後段規定。 |
二、 | 承上,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7條第3項既已規定「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」之計算,不得與該科目重修或補修後之成績平均計算,為維護學業成績之公平性,爰第7條第1項及第2項之「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」及「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」,亦不得納入重修或補修後之科目成績,以維護學生權益。 |
三、 | 另重申有關「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」之計算,遇小數點時,採四捨五入法,取「整數」計算;「學期、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」及「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」之計算,取「小數點後一位數」,第二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一位數。 |
{{ $t('FEZ003') }} 2025-06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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