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1') }} 註冊組
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|
說明: |
一、 | 依據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補助實施計畫辦理。 |
二、 | 為補助設籍本市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,請各校配合本計畫作業流程表辦理並協助宣導。 |
三、 | 請貴校協助加強宣導本計畫,詳實告知學生及家長各補助類別、條件及額度等,並依規定填妥申請表件,俾憑辦理申請補助(不申請者,則無需繳納);本計畫各類申請表得視學校實際需求調整格式,惟申請表上所載各項資訊,仍應予保留。 |
四、 | 請貴校承辦人員留意「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助學補助系統」網站最新公告訊息,以利作業程序順利進行。 |
五、 | 112學年度第1學期辦理本計畫補助學費措施,其補助條件之家庭年所得總額限制,係依據註冊日前1個月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最新及最完整資料為準,爰採計年度為110年度。若學生對查調年度結果有疑義,得提供稅捐機關開立最新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者,貴校得依據當事人所提有利之證明文件裁定,據以協助學生申請相關補助。 |
六、 | 為使學生家長均能了解申請資料送財政部及相關單位查調之結果,並據以辦理後續申覆等相關程序,俟查調結果於「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助學補助系統」公告後,請貴校務必至該網站列印「查調結果確認單」(並請注意設定繳回確認單至學校之日期) ,經學生家長確認簽名後,留存學校備查。 |
七、 | 依本計畫第10點規定:「學生不符補助身分、條件或金額規定,已獲學費補助者,學校應將溢領補助之經費繳還本局,並向學生追繳其應繳之學費。」,請貴校落實學校內控機制,不得發生學生重複請領之情形;違反相關規定者,應追繳學生重複請領之金額,並將結餘款繳還至本計畫之承辦學校。 |
八、 | 本計畫112學年度第1學期承辦學校為本市立大溪高級中等學校,請各校於112年10月31日前檢附申請人數統計表1式2份、印領清冊核章正本1份及領據1紙( 領據抬頭:桃園市立大溪高級中等學校),並填寫經費申請匯款帳號明細表1份,函報本市立大溪高級中等學校註冊組,地址:33557桃園市大溪區康莊路641號,郵戳為憑,各校應另存1份備查。 |
九、 | 請貴校依本計畫相關規定辦理,經費如有結餘則請依限辦理繳回: |
(一) | 請至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助學補助系統(https:// svhs.ncnu.edu.tw/)確認是否有重複請領之情況,若有重複請領者,請各校自行追繳重複補助請領款項。 |
(二) | 貴校應於112年12月29日(星期五)前檢具「經費收支結算表」1紙逕寄(送)桃園市立大溪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核結事宜。如有結餘款請檢附「退款清冊」1份及「支票」1紙(收款人:桃園市立大溪高級中等學校保管金專戶)一併繳回。 |
十、 | 如有疑問請洽下列相關承辦人: |
(一) | 本市立大溪高級中等學校: |
1、 | 教務處註冊組賴慧娟組長:(03)3878628轉212。 |
2、 | 教務處註冊組助理員:(03)3878628轉219。 |
(二) | 本局高級中等教育科褚芳妤小姐:(03)3322101轉7592。 |
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{{ $t('FEZ004') }} 2023-06-05|
{{ $t('FEZ005') }} 221|